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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
新区投资开发公司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11-04-19 15:48:55

为鼓励各类投资者投资宿迁,进一步打造宿迁在淮海经济区乃至全国更大范围内投资成本最低、政策优惠最好、服务环境最佳的城市品牌,根据现阶段宿迁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一般性工业生产性企业用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对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亩均固定资产投资额必须在 120 万元以上、建筑容积率必须在 1.2 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 15 万元以上,上述三项指标值越高,土地出让价格越优惠。
  (二)税费优惠
   1 、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 、各项规费。免收建设过程中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3 、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前五年由同级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 32% ),实行先征后奖。
   4 、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 20% ),实行先征后奖。
   5 、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 5 年内,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 25% 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体制,营业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 20% ),实行先征后奖。
   6 、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年度省物价局核准同意为准)。
   7 、房产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 5 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按现行财政体制,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市以下留成部分为纳税总额的 80% ),实行先征后奖。
   8 、厂房租金。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可以租代购,即已缴纳的房屋租金可抵扣购买标准厂房款。
  (三)大项目和外资项目特殊优惠
  对单个固定资产投资额 6 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 1 亿元以上的内资项目,以及单体固定资产投资额 8000 万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 2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符合省点供要求的,实行土地点供。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协调商业银行做好信贷工作并加以督办。其他有关优惠政策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实行 一事一议 。外资企业税费优惠政策比照内资企业顺延一年。
  (四)高新技术项目优惠
  经国家或省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的前 5 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自投产年度起的第 6 年至第 8 年,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 50% 的资金扶持;如企业产品出口产值达到其当年产值的 70% 以上,给予企业开发区财政实际所得的全额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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