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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房地产业发展的补充意见
新区投资开发公司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11-04-19 15:43:06

为进一步加快市区房地产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全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三个最灵活”的要求,现对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房地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宿发〔2004〕12号)作如下补充:
    一、切实加强对房地产业发展的规划指导
    (一)科学编制市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指导,按照“加快五化、提高五力,五年增速超省均、总量再翻番”的要求,确定中心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阶段性目标任务,制订房地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充分发挥土地管理对房地产业发展的调控功能
    (二)严格土地供应计划管理。市区经营性土地供应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收购、统一收回、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等“五统一”。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及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要根据市区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订科学的收购、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土地的年度供应总量、结构和布局。
    (三)严格土地开发期限。房地产企业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开发。凡出让土地为净地且具备开工条件的,土地面积100亩以内(含100亩)的开发项目必须在一年半内建成完工;土地面积100亩­—200亩(含200亩)的开发项目必须在两年内建成完工;土地面积200亩以上的开发项目必须在两年半内建成完工。国土部门可以根据首期土地付款比例,办理相应的土地手续。
    (四)严格清理闲置土地。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土地闲置认定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认定满二年以上的,经市国土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开发建设前期工作已准备就绪,已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经市国土局批准,可延迟动工开发建设时间,但自认定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到期之后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经市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迟,导致闲置且障碍消除后仍可开工建设的土地,可以采用临时绿化或临时复耕的方式处理,并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土地使用者没有能力继续开发的,可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但必须在土地闲置满二年前与市土地储备中心达成收购协议。
    三、大力激活和繁荣房地产市场
    (五)进一步优化商品房供应结构。优先发展普通商品住房,适当发展中高档商品房。普通商品房供应量要占整个商品房供应量的90%以上;运用规划、土地供应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积极建设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以适应中低收入者的购买能力。积极开展住房套型评比活动,鼓励设计优秀房型,不断优化住房套型。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彻底消除二手房上市交易门槛,鼓励农民和外来人口通过二级市场购房定居。外省市或本市公民个人无论是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到市区购房创业、定居,就业和子女就读,均享受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七)进一步调整规范安置小区建设。对市区已经规划建设的安置小区进行系统评价,选择基础条件好、布局合理、已形成一定规模、配套较好的小区进行重点建设,不予保留的立即停止建设,收回尚未使用的土地。积极探索将拆迁户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安置的办法,并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今后市区原则上不再规划建设新的安置小区。
    (八)进一步健全个人住房融资机制。金融部门要进一步降低门槛,简化手续,积极投放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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