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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市政府决定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从64平方公里扩蟮?30平方公里。一年多来,随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查处力度的加大,中心城市530平方公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但是,目前仍有部分群众无视城市规划法律规定,顶风进行违法建设,少数基层党员干部甚至包庇、纵容或带头进行违法建设,严重扰乱了中心城市规划管理秩序。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规划与管理,切实制止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通知》(宿政发〔2003〕1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从2003年1月9日起,中心城市规划区530平方公里范围内[即南至徐宿淮盐高速公路与宿邳一级公路,北至骆马湖与新沂河(包括晓店镇区),东至洋河镇与宿沭一级公路间的快速通道(包括洋河镇区、宿豫县化工园区),西至皂河至王官集路及通湖大道以西1公里(包括皂河镇区)],城乡规划管理与城市综合执法的职能一律上划市政府,分别由市规划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二、上述范围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均由市规划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除已由市规划局审批发证的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进行建设,否则,一律视为违法建筑,由市城管局依法拆除。 三、凡越权批准建设的手续一律无效,并视情节轻重对越权审批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相应责任。 四、根据《宿迁市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宿政发〔2004〕5号)第23条规定,凡违法建筑拆迁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凡党员或干部进行违法建设或包庇、纵容违法建设的,一律免职或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规划区范围内有关乡镇(场)、街道和村(居)委会,所有党政干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强化责任。特别是乡镇(场)、街道办、村(居)委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做到守土有责。对工作不力,导致违法建设问题严重的地区或单位,对责任人坚决给予党政纪处分,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七、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反映和协助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凡提供城管执法部门未掌握的违法建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每件奖励100-300元,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电话: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4224240;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宿城分局:4371942;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宿豫分局:4468805。 八、宿豫县、泗阳县、泗洪县、宿城区、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强化督查,切实履行职责,为城市的无障碍发展留足空间,尽快做大做强做美中心城市。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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